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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采撷 | 不正当竞争案例:App名称构成混淆的判断

中伦蔡鹏律师团队 数据与电商研究室
2024-08-26

编者按

近日,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“网络不正当竞争”十大典型案例,本团队对上述案例进行了摘编和简要分析,以期为大家把握良性竞争的边界、合法合规地经营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。


我们此前已经发布了前三期:


案例五:App名称构成混淆的判断

2015年原告推出“好省”APP,主要为用户提供各大购物平台优惠券等服务。“好省” APP的图标和名称是原告最先使用于该类软件APP产品上的,经过原告多年的宣传推广,“好省”App在同类产品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。后原告发现被告推出的“好省惠购”APP 图标和名称与“好省”APP几乎完全相同,并且软件内容也与原告业务相同,均是导购返佣平台。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,已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,遂诉至法院。


原、被告双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程序,无论从其服务的目的、内容、方式、对象等方面均构成相似,双方具有竞争关系。原告的App在安卓端和iOS端达到2亿的用户下载量,且日活和月活人数众多。且原告对该App进行大量品牌的广告宣传及相关新闻报道。以上事实足以证明“好省”App在购物返佣类应用软件领域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,具有一定影响力。被告作为相同领域应用软件的提供者,使用与原告App相同标识和相似的商品名称,导致相关公众混淆、误认为其提供的应用软件为“好省”App并进行下载,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,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,主观恶意明显,构成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第(一)款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


1、 App图标构成装潢,经营者应对其App图标是否达到一定程度的混淆予以研判。在互联网环境下,学习、借鉴他人APP的名称、图标设计,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设计创新,最终形成自己特有的APP商品名称、装潢并非不可取,但应当以不能引起消费者混淆、误认为限度,超出限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。虽然APP不同于传统商品,但在信息网络环境下,APP已经成为互联网生活不可或缺的产物,目前APP的数量和种类较多,而区分APP的关键因素即为APP的名称和图标。就APP的图标而言,是消费者识别相关应用程序的重要标准之一,同时图标还具有美化APP的功能,因此APP的图标构成装潢。故对于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APP名称和图标等标识,应当属于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所规定的商品名称、装潢标识,其正当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。仿冒APP图标、傍名牌APP、搭便车引流量等行为当受到规制。对于企业而言,需要注意在设计APP图标和有关方案时,避免和他人设计方案雷同,特别避免和知名APP存在相近似,是使用APP时特别需要重视的地方。


2、应用商店经营者可考虑加强对上架APP的审核,避免连带责任风险。除了APP本身的相关规则外,还需要注意APP的名称、图标等标识是否具有侵犯在先APP商标权、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,并对可能涉嫌侵权的APP采取必要措施,不能落入“明知”或“应知”,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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